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
1.作為原創集團證券有限公司之客戶(「客戶」) ,當申請開立或延續戶囗或建立、延續或提供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時,需不時向經紀提供有關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 ,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 章) (「私隱條例」)所賦予之定義)。
2. 若未能向經紀提供有關資料,將會導致經紀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延續或提供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
3. 個人資料將可能在與經紀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被收集。
4. 資料將可能用於下列用途
(a) 為提供服務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b) 作信貸檢查
(c) 確保客戶之信用維持良好
(d) 宣傳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或產品;
(e) 支援經紀在有關服務上作出之任何文件內之任何聲明,
(f) 協助其他有關第三者、專業人員,機構及有關監管機構確認某些經紀在有關服務上之事實;
(g) 根據經紀須遵守之有關法例及或條例要求作出披露
(h) 組成接收資料者所經營業務的紀錄的一部份,及
(i) 與上述有關或隨附之其他用途
5. 經紀會把個人資料保密,但為達至上述第(4)段所述的用途,經紀可能會把有關資料提供
(a) 任何中間人,或提供與經紀業務運作有關服務之第三者服務供應人,
(b) 任何對經紀有保密責任之適當人士
(c) 任何與閣下已有或建議有交易之人士及機構,
(d) 信貸諮詢機構及(發生拖欠付款時)收數公司;
(e) 任何管治或與經紀業務有關的監管機構及交易所
(f) 任何承讓人、受讓人、代表、繼承人或獲轉讓有關帳戶之人士及授權人士;及
(g) 任何經紀之實在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6. 客戶同意個人資料可轉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點(不論是用作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該等資料) ,並同意可轉發給其業務經營而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7.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客戶同意經紀不時收集的個人資料可按照私隱政策的規定使用及披露。
8. 根據私隱條例中之條文,任何人有權
(a) 審查經紀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閲有關之資料,
(b) 要求經紀改正有關他不準確之資料,
(c) 查悉經紀對於資料之政策及實際運用及被通知經紀持有何種個人資料;及
(d) 就客戶信貸而要求獲通知哪項個人資料是例行披露予信貸諮詢機構或收數公司,以及獲提供進一步的資訊以便向有關的信貸諮詢機構或收數公司作出查閲及改正要求。
9.根據私隱條例規定,經紀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閲資料之要求收取合理費用,任何關於資料查閲或改正資料(當客戶認為由經紀所提供有關他的資料不準確時)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際應用或資料種類之要求,應向下列人仕提出。
私隱資料主任
香港上環皇后大道中183號中遠大廈22樓2211-12室
電話: 2503 8989